2008年11月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中国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受害客户向银行索赔精神损失成功
范春生

  辽宁省沈阳市某银行发现一持卡客户透支,发出账款催收通知,同时以涉嫌信用卡诈骗为由要求对方按期还款,不料弄错了对象,被对方以“侵犯名誉权”告上法庭。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定,银行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要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000元。
  2007年11月27日,沈阳某银行委托沈阳银信信用卡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到齐涛家所在地沈北新区蒲河镇下发紧急通知。该通知载明“齐涛:您所持有的银行信用卡,截至2007年10月,透支欠款已经超过3个月,且数额较大,经多次提醒、催收,您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仍未还款,依据我国刑法第196条之规定,您的行为已涉嫌信用卡诈骗。”通知下发后,在齐涛的家人、朋友及周围群众中引起不良反响。
  齐涛坚决否认在该银行办理过信用卡。今年6月,他到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部门进行查询,证实两个“齐涛”并不是同一个人。
  掌握了这一情况后,齐涛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银行为自己消除不良信誉记录,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法院认为,银行在催收账款过程中,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没有对办卡人提供信息的真伪进行审查,就依据真伪未辨的信息,到原告家庭住地下发以透支涉嫌诈骗追究刑事责任为内容的催收通知,在一定范围导致原告社会评价被降低的后果。对该损害结果的发生,银行存在主观过错,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于是,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